農業用地於法院拍賣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縱使嗣後供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於法院拍賣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縱使嗣後供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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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移轉時,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自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為法院拍賣案件,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應於收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輔導函的次日起30日內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須「拍定」時作農業使用,始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若拍定時的土地使用情況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且未獲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使嗣後補辦容許使用,仍與移轉時作農業使用的要件不符,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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